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7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7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789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陳喆垚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陳喆垚對第三人黑美林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係在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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