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1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詹美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聰霖 間因本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45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