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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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告 鄭嘉章
張慧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亦即原告客觀上所得受之利益,為解除原買賣契約後可免除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予他方之利益,依原買賣契約所示可免除移轉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為新台幣26,5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2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5,2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24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