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96號聲請人 張偉華 相對人 邱月娥 利害關係人 張木順 上列當事人間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三項(一)第四行關於「 劉金蓮 之原監護人邱月娥現已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月娥之原監護人 張慧珍 現已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觀諸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自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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