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 林素月 被告 湯智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簡字第10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張俊文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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