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 張鴻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温永欽 │凱基商業銀行竹科│105年9月15日│314,200元│CQ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