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4號聲請人甲○○國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並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和解之聲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條定有明文。復按和解之聲請遇有不合破產法第7條規定之情形,經限期令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駁回之,同法第10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惟未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並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自應依法裁定限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破產和解之聲請。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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