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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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546號聲請人 張忠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張忠裕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張忠裕業於民國102年4月4日死亡,有相對人個人除戶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