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546號聲請人 張忠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張忠裕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張忠裕業於民國102年4月4日死亡,有相對人個人除戶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高小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