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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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減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12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減字第109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貳罪所處之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分別判處附表所示刑罰,均經確定。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