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鳳珠
葉素月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鳳珠、葉素月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鳳珠、葉素月與告訴人 劉蒨英 之政治立場不同,均於民國99年7月14日上午9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內之本院南側門口排隊候補旁聽前總統 陳水扁 所涉2次金融改革弊案之庭訊,被告許鳳珠、葉素月均知悉告訴人當時並未辱罵被告許鳳珠,而係被告許鳳珠不斷以「 紅鬼 」辱罵告訴人,告訴人始對被告許鳳珠提出公然侮辱之告訴,詎被告許鳳珠竟意圖使告訴人受刑事處分,於同日上午11時5分許,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下稱中正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對告訴人提出公然侮辱之告訴,誣指告訴人於同日上午9時20分許,在本院南側門對被告許鳳珠罵稱「 白鬼 、小偷來了」等語,其後被告許鳳珠、葉素月復共同基於偽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實證述,致告訴人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695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由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689號審理中,被告許鳳珠、葉素月復承前開偽證犯意,於如附表編號2、3所示時間,又為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不實證述,幸告訴人經本院判處無罪,詎被告許鳳珠竟不服提出上訴,惟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39
2號駁回被告許鳳珠之上訴(關於上開被告許鳳珠對告訴人所提公然侮辱告訴案件,下稱前案)。經告訴人告訴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認被告許鳳珠涉有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及同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被告葉素月涉有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判決、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刑法誣告罪,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構成要件,故該項犯罪,不特須指出其具體事實,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且須明知其為虛偽,具有故意構陷之情形始能成立。是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事實及有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或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即難成立誣告罪名(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368號判例、59年台上字第581號判例、43年台上字第251號判例、44年台上字第
89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許鳳珠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及同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被告葉素月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係以㈠被告許鳳珠於100年6月17日檢察官庭訊時之供述。㈡被告葉素月於100年6月17日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㈢告訴人劉蒨英於100年8月12日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㈣證人許希爾於100年12月2日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㈤99年11月26日本院99年度易字第2689號審判筆錄1份暨證人結文2份。㈥中正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99年7月14日調查筆錄。㈦臺北地檢署99年7月30日99年度偵字第16950號訊問筆錄暨證人結文各1份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許鳳珠、葉素月均堅詞否認犯有公訴意旨所指摘之罪刑,被告許鳳珠並辯稱:劉蒨英有罵伊等語;被告葉素月則辯稱:伊真的有看到他們對罵等語。
四、經查:㈠於上開時間、地點,證人許希爾與告訴人相鄰而坐排隊候補
旁聽時,被告許鳳珠等人對告訴人罵「紅鬼」、「連穿的內衣都是紅色的」等語後,告訴人起來找警察說要告被告許鳳珠等情,業經證人許希爾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67至68頁反面)。被告許鳳珠亦稱伊罵告訴人是紅鬼,後來告訴人就叫警察過來等語在卷可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92號卷、本院99年度易字第2689號卷、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50號卷等影印卷,下合稱影印卷,第35頁、第63頁)。是在告訴人找警察之前,被告許鳳珠有出言辱罵告訴人一節,自堪認定。
㈡證人即在場維持秩序之員警 黃誠 於前案審理時結證:在伊到
場時,因為沒有靠得很近,所以並沒有聽到有人吵架的聲音。在告訴人找伊之前,伊也沒有聽到其他喧鬧或叫囂聲音。亦未曾聽到有人講「白鬼來了、小偷來了」等語在卷可考(見影印卷第30及32頁)。由此可見,證人黃誠雖當時在場維持秩序,但在告訴人找證人黃誠之前,證人黃誠並未注意、發覺被告許鳳珠與告訴人或證人許希爾間之互動情況,而未能知悉在告訴人找伊之前,被告許鳳珠已為前揭罵告訴人紅鬼之情,足徵證人黃誠對於當時告訴人、證人許希爾與被告許鳳珠間有無出言互罵等情況,當無知悉等情,亦堪認定。㈢證人許希爾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小偷來了是伊說的,因為陳
水扁的囚車要來,他們 扁迷 那邊都會有來電話說陳水扁的囚車要來,部分的扁迷都會跑到博愛路的地方法院去跟他做啦啦隊,被告許鳳珠他沒有去,在罵告訴人說「紅鬼」那些,因為扁迷一窩蜂跑去,伊就講小偷來了等語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7頁反面至第68頁)。且告訴人於偵訊時另稱:「我過去時他們在散布在高台及樓梯,當時有10餘人,所以我直接背對他們,直接坐於人行道上面對我的伙伴許希爾。我沒有走向他們,我只是跟我的伙伴聊天...」等語(見影印卷第73至74頁),各核與被告許鳳珠於前案審理時陳稱:「許希爾幫劉蒨英占位置,她們兩個就在講白鬼來了、小偷來了,小小聲的講...」、「因為許希爾先占位置,所以劉蒨英來的時候她跑到我的前面要占位置,但是我不讓她占,他們就在講話,講得很小聲。」、「(問:他們是在這個時候講說白鬼來了?)答:是。」等情,其中關於告訴人、證人許希爾間確實有談話內容,且該二人間有論及小偷來了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影印卷第34及35頁)。是以,告訴人與證人許希爾二人於排隊且被告許鳳珠出言罵告訴人之際,二人間實有聊天之對話過程,期間並非均全然無語一節,應堪認定。㈣關於上開時間、地點告訴人有無出言白鬼來了等語部分,因
證人黃誠對於告訴人找伊之前的發生經過並不知悉,業已認定如前。而證人許希爾雖證述:沒有聽到告訴人罵被告許鳳珠白鬼等語(見本院卷第67頁反面)。惟證人許希爾先於偵訊中證述:「(問:你是否認識葉素月?)答:我不曉得這個名字,但是 挺扁 的人士我大概都知道。(問:{提示葉素月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是否看過此人?答:有。(問:在剛才說的事情,葉素月在場嗎?)答:我沒有印象。」(見臺北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4327號卷,下稱他卷,第39、40頁)嗣後於本院審理時則證述:在庭的兩位被告沒有排隊,走來走去等語(見本院卷第67頁),足見證人許希爾雖知悉或有印象見過被告葉素月之人,然其於距本件案發時間較近之偵訊時,不能確定被告葉素月是否在場,卻反而能在距案發時間較久遠之本院審理被告葉素月涉犯偽證罪嫌時,明確表示被告葉素月在場,且更能回憶被告葉素月當時的形跡為何,恐有偏頗之虞,關於上開「白鬼來了」之言語部分其證述之可信性即非無疑,自不得逕以之憑採為不利於被告許鳳珠、葉素月之證據。
㈤又告訴人雖一再指稱:係被告許鳳珠過去跟警察說話指著伊
等人方向大聲說紅鬼,所以伊才走向警察說「警察先生,你聽到她叫我什麼?」被告許鳳珠在旁邊用台語說叫你紅鬼云云(見影印卷第66、74頁)。然證人許希爾於本院則證述:
「(問:當你說『小偷來了』這句話時,被告許鳳珠他馬上有什麼反應?)答:他就說『劉蒨英你罵我小偷』...」、「那時候陳水扁的囚車還沒有來,許鳳珠就罵劉蒨英紅鬼,後來陳水扁的囚車來了,劉蒨英說要去找警察,許鳳珠就跟警察說劉蒨英罵他白鬼、小偷,我也要告他。」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反面及第70頁),於偵訊時亦證稱:「許鳳珠聽到我講小偷來了,他就對劉蒨英說你罵我小偷及其他不堪入耳的話,這時我看到劉蒨英將筆電收起來就走去跟警察說要告許鳳珠,警察慢條斯理的說會通知警車來,許鳳珠與劉蒨英就在警察面前,此時劉蒨英對警察說要告許鳳珠,許鳳珠也指著劉蒨英說要告誣告」等語附卷可憑(見他卷第39頁),核與證人黃誠於前案審理時證稱:於上開時間、地點,告訴人過去伊面前,告訴人請被告許鳳珠過來到伊面前。且在告訴人跟伊講話之前,被告許鳳珠沒有跟伊說什麼。且係告訴人到伊旁邊跟伊表示說被告許鳳珠罵告訴人紅鬼(台語),請被告許鳳珠過來問被告許鳳珠剛剛罵告訴人什麼,被告許鳳珠就說紅鬼(台語),告訴人就說要提告等語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影印卷第29頁),足見被告許鳳珠並非主動找證人黃誠,而係告訴人先找證人黃誠後,被告許鳳珠才至證人黃誠面前一節,堪以認定。又告訴人供稱係被告許鳳珠先在員警前罵伊之時間點,即與證人許希爾證述當時是被告許鳳珠罵完告訴人後,告訴人與被告許鳳珠始至員警前之情已有抵觸。且告訴人所稱被告許鳳珠在員警面前指著伊與證人許希爾方向,罵伊之後,伊才至員警前等情,亦與證人黃誠證述在告訴人找伊之前並未聽到被告許鳳珠說什麼之內容亦有齟齬。由此足見,告訴人之供述容有瑕疵,亦難據採為不利於被告許鳳珠、葉素月之認定。此外,告訴人尚稱:因為被告許鳳珠從98年2月開始已經多次對伊口出惡言並詛咒伊等語(見影印卷第66頁)、「我從來不稱呼他(指被告許鳳珠),因為他們是挺扁的,他們有10幾、20人,而我們只有2人,所以我們都是忍耐,不會跟他們對話。」、「(問:你知道大家怎麼稱呼許鳳珠?)答:小辣椒,挺扁的人都這樣叫他,是因為他對我們很嗆,所以他們才會叫他小辣椒。」(見他卷第29至30頁)。及證人許希爾亦稱:依據伊過去來法院旁聽的經驗,被告二人是屬於扁迷方面陣營的人。且伊與告訴人幾乎都會來旁聽,其他紅衫軍的夥伴都沒有空。伊與告訴人是比較傾向紅衫軍的理念。且因為伊與告訴人只有兩個,都是挺扁人士罵他們,我們紅衫軍反貪腐,像我都不會先罵等語(見本院卷第69及70頁),證人許希爾於偵訊時並稱:「我沒有看過劉蒨英主動跟人發生衝突,但因為他與挺扁人士衝突的次數太多次,無法細說」等語(見他卷第39頁),由上可見,被告許鳳珠、葉素月與告訴人、證人許希爾因各有其政治理念,或為挺扁人士,或為反貪腐之紅衫軍人士,並於本案事件發生前,在法院旁聽過程中可能早已有口角或爭執等經驗,且參酌告訴人、證人許希爾之供述各有前述之瑕疵所在,尚難據此為不利於被告許鳳珠、葉素月之認定。
㈥雖證人許希爾證述小偷來了 係伊 所言,然衡以證人許希爾與
告訴人係相鄰排隊,且該二人於被告許鳳珠罵告訴人之際尚有交談等情事,則參以當時現場環境,被告許鳳珠、被告葉素月誤認為該語是告訴人所言,亦非不可能,故被告許鳳珠、葉素月進而對告訴人提出告訴、為相關具結證述,即非全然無所依憑。且在告訴人找員警之前,被告許鳳珠與告訴人之排隊時互動情況,證人黃誠並未予以注意,已認定如前,則當時告訴人或證人許希爾二人間是否僅有講小偷來了,該二人之聊天談話內容為何,或因被告許鳳珠基於先前細故在對告訴人辱罵時,被告許鳳珠、葉素月因聽到「小偷來了」而誤會或誤認於當時之環境,主觀上認更有「白鬼」等語,況且本案中關此部分得採為證據資料者,因告訴人、證人許希爾與本案被告許鳳珠、葉素月政治立場互異、且證人許希爾證述與告訴人供述依前所述俱有瑕疵,而被告許鳳珠、葉素月於前案之證述又與告訴人、證人許希爾者大相逕庭,本案即乏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被告許鳳珠、葉素月所涉之本案犯行。揆諸前開判例、判決之意旨,被告許鳳珠、葉素月因告訴人與證人許希爾之位置非常接近,且被告許鳳珠因當時辱罵對象為告訴人,而在聽到小偷來了此帶有貶損之意言語,而有誤認,或因告訴人與證人許希爾之其他對話內容而有誤會,被告許鳳珠、葉素月因鄰近告訴人、證人許希爾,依憑其各自之認知,對告訴人提出告訴、證述其所認知之事實,縱與事實未臻一致,實難謂有誣告、偽證之犯意。而本案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則尚不能與虛構事實、誣陷犯罪相提並論,逕認被告許鳳珠、葉素月有誣告或偽證之犯意。
五、綜上所述,被告許鳳珠、葉素月固有如起訴書所述之告訴與證述,且所告訴與證述之內容或可能與證人許希爾、告訴人所述之情節不同,然被告許鳳珠、葉素月前開辯解,並非全無憑據,則被告許鳳珠、葉素月各在其認知基礎上對告訴人提出告訴,並證述其所認知之情形,尚不得逕認被告許鳳珠、葉素月有誣告或偽證之犯意,亦不足認定告訴與證述所依憑之事實是出於被告許鳳珠、葉素月之捏造杜撰。公訴人就被告許鳳珠、葉素月所涉犯誣告、偽證罪嫌,雖已為相當之舉證,惟就犯罪事實之認定及主觀犯意部分,仍未能使本院形成確信之心證,揆諸前揭意旨,依法應為被告許鳳珠、葉素月均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思帆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附表:
┌──┬────┬────┬─────┬─────────────┐│編號│被告│時間│案號│證述內容│├──┼────┼────┼─────┼─────────────┤│1│葉素月│99.07.30│99年度偵字│伊在臺北地院門口,伊與被告│││││第16950號│許鳳珠正在排隊,告訴人在伊││││││旁邊說小偷來了,告訴人當時││││││站在被告許鳳珠旁邊,伊只聽││││││到說小偷來了,也有對被告許││││││鳳珠說白鬼,告訴人先對被告││││││許鳳珠說白鬼,再說小偷來了││││││。伊都稱被告許鳳珠為白太太││││││。│├──┼────┼────┼─────┼─────────────┤│2│葉素月│99.11.26│99年度易字│1.告訴人說被告許鳳珠是白鬼│││││第2689號│,伊只有聽到這一句,其他││││││伊沒有聽到,就去上廁所。││││││2.伊沒有聽到被告許鳳珠罵告││││││訴人紅鬼,只有聽到告訴人││││││罵被告白鬼。││││││3.告訴人對被告許鳳珠這樣講││││││,但告訴人沒有背對伊。│├──┼────┼────┼─────┼─────────────┤│3│許鳳珠│99.11.26│99年度易字│1.伊是排在告訴人穿紅衣服的│││││第2689號│朋友叫許希爾後面,葉素月││││││在許希爾前面..許希爾幫││││││告訴人占位子,他們兩個就││││││講白鬼來了,小偷來了,小││││││小聲的講,..但他們兩人││││││面向伊,告訴人講白鬼來了││││││,小偷來了,..那時伊跟警││││││察說紅鬼慢來排伊後面,因││││││為告訴人罵伊是白鬼,伊當││││││然要講告訴人是紅鬼,後來││││││告訴人就叫警察過來了..││││││。││││││2.大家都叫伊白太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