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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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倩雯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倩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倩雯前經本院就其於本院與他院受有期徒刑之案件,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而受刑人於民國107年4月10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2年3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受刑人於107年4月10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1140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原為114年5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12月30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1141號函文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本院107年審簡字第1350號),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右辰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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