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548號債權人晁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暉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債權人晁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㈡提出合約影本及4紙支票影本,並釋明利息自101年5月16日起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