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7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越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三井廣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