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544號債權人 廖名賢 債務人 林彥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