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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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447號債權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響世文教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變更?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並補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