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8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823號
原   告  曾婉瑜
被   告  林宸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間在原告經營之臉書社團(
下稱系爭臉書社團)下單請原告代購商品,下單金額共計新
臺幣(下同)30,800元,被告本應依約付款,但經原告屢次
催促,被告僅曾於109年10月1日付款5,000元,其餘25,800
元部分之商品均未依約付款,導致原告依被告之下單進貨後
無法出貨,受有25,800元之營業損失,應由被告負擔一半即
12,900元,扣除被告已給付之5,000元後,被告尚應給付原
告7,9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7,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
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
被告於109年8月間在系爭臉書社團下單訂購商品,原告依被
告下單進貨後,被告僅付款5,000元,有25,800元未依約付
款,致原告無法出貨完成交易等事實,業據提出兩造之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存摺影本、被告匯款紀錄、系爭社團網頁擷
圖、出貨退件商品明細為證(北院卷第13至93頁),堪認可
信。又依上開對話紀錄及網頁擷圖顯示被告下單購買者均為
服飾類商品,此類商品受到顏色、款式、尺寸大小等因素影
響,難以普遍適用於不同人,故原告依被告要求進貨後,當
不易直接轉賣,其主張因此受有營業損失,與情理尚符,再
對照上開對話紀錄中原告多次向被告表示其資金卡住、家中
已堆滿貨品、貨款無法週轉等語(北院卷第25頁、第27頁、
第47頁、第51至55頁),認原告主張受有前述營業損失,並
請求被告賠償7,900元,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7,9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7月1日起(見本院卷第25頁)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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