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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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71號聲請人 顏嘉正 訴訟代理人 廖晋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 謝登科 │陽信商業銀行│108年5月5日│9萬9900元│0000000││││大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