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7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71號聲請人 顏嘉正 訴訟代理人 廖晋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 謝登科陽信商業銀行│108年5月5日│9萬9900元│0000000││││大安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