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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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59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理人 陳勇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59號│├──┬──┬───┬─────┬───┬─────┬───────┤│編號│種類│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備註│││││(民國)││(新臺幣)││├──┼──┼───┼─────┼───┼─────┼───────┤│001│本票│ 磨劍宏 │91年9月12│未載│100,000元│約定自發票日起│││││日│││依照年利率12%││││││││計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