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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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06號聲請人 董彥宏 (即 陳美華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5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00│├──┼──────────┼──────┼──┼──┤│0002│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