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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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53號聲請人威承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遷代理人 蔡佳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瑋婷┌───────────────────────────────┐│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4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資耀企業│兆豐國際│108年6月6日│761,108元│CB0000000│││有限公司│商業銀行││││││負責人│台北復興││││││: 張耀浚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