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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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42號聲請人 范芳定 代理人 羅恒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02│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03│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