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4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偉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偉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江偉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江偉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5日│100年11月22日凌晨2│││││時39分許為警採尿送│││││驗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28號│偵字第2572號│下│├───┬────┼────────┼─────────┼────────┤││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353號│4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9日│101年4月25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空││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判決││353號│424號│││├────┼────────┼─────────┼────────┤││判決│101年5月14日│101年5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執字第1381號│字第1643號│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