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光祐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光祐被訴傷害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劉正德 告訴被告鄭光祐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對被告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被告另被訴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部分,本院另行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