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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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 陳文定 代理人 陳鴻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廣告
1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公事催告卷宗查核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0號裁定公示催告4個月,並於105年10月1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2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可憑。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駱亦豪┌───────────────────────────────────────────────┐│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六六六四三─0││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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