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吳立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5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8月31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年8月31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月3日屆滿(因期間之末日105年12月30日為星期六,又遇元旦連續假期,依法順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又上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X─二一六二─五││1│288││├─┼───────────────┼──────────────┼────┼───┼────┼───┤│2│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X─二九八四─九││1│303││└─┴───────────────┴──────────────┴────┴───┴────┴───┘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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