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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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 李謀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8月22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張益銘法官廖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鄒明家┌───────────────────────────────────────┐│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01│ 張玲君 │元大銀行│105年8月20日│150,000元│AG一三四四│李謀鴻││││桃園分行│││六七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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