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9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