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八О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貴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四0號業務侵占乙案,現臺灣高等法院已判決確定在案,請求發還保證金云云。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交付保證金新台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 王文雪 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甲○○並非具保人,依法自不得聲請發還保證金,爰裁定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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