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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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00號原告 王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號所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原告應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覆資料聲請閱卷,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