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更二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更二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永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11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以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8月24日以112年度抗字第914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楊永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永堉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臺抗字第1336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
(一)經查,受刑人楊永堉所犯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又附表編號1、10至14、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2至9、15、21、25、27、31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惟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受刑人之意願,受刑人已於民國111年10月3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之勾選欄內勾選「是」(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亦不撤回聲請,不聲請易科罰金,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於其上簽名且捺指印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附卷可憑,是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核先敘明。
(二)受刑人雖於本院訊問時陳稱:法官所講的這些案件,當時在偵查庭,實際上只有一件,而且也全部偵結完畢,我接到起訴狀的時候發現只有部分起訴,我被地下錢莊追債,地下錢莊的人有跟我威脅恐嚇,情急之下才把要還受害者的錢挪用,所以才會造成這些犯罪等語(見本院聲更一卷第61頁反面),已陳明是在被地下錢莊逼迫下,才會在該段期間內犯下如原審裁定附表所示之數罪,並稱犯罪動機均係遭地下錢莊追債所致等情。惟經本院復行調閱本件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院109年度訴字922號、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號、本院第110年度易字第826號、110年度易字第899號等案之卷宗(詳參本院聲更二證物所附之光碟),經核閱受刑人所犯之本院109年度922號案件與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號、本院第110年度易字第826號、110年度易字第899號等案,其中本院109年度922號案件被害人多達7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號共17位被害人、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本院第110年度易字第826號、110年度易字第899號3案均各為1位被害人,受刑人所施詐之對象、地點、時間、金額均為不相同之數罪,縱附表所示之案件或因管轄權、或被害人分別提告、或到案時間不一等原因而遭檢察官分別起訴,亦應無礙各該罪數之認定,被告所侵害之法益分屬不同被害人所有,且各該行為時間、地點不同,亦難認定受刑人之行為有何局部同一性,是難僅以受刑人稱係因欠錢該等動機而在上開各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就所定應執行刑已大幅度寬減宣告刑之情形下,僅因合併執行即再給予過度之刑度優惠,是受刑人前揭所陳述應定執行刑之刑度之意見難認相當,無足憑採。
(三)茲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等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附表編號1至13號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1、25、27、31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再加計如附表編號14號所示之有期徒刑7月及如附表編號15號所示之有期徒刑6月,內部界限總和為有期徒刑15年7月)、外部界限之範圍,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15至17、19至21、23至32號所示等罪為以相似詐騙手段所為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14號所示之罪為不同詐欺手段所為之詐欺取財罪,是以此部分行為態樣、動機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又如附表編號18號及22號所示之罪各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此部分犯罪所侵害法益則並不相同,侵害程度之加重效應較為獨立,本院審酌上開各刑事判決中就受刑人所為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均已詳加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手段、情節、態樣、所生危害情形、關聯性等,且上開各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就所定應執行刑已大幅度寬減宣告刑,暨其所犯之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權衡斟酌行為人之責罰相當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兼衡受刑人具狀所載應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等情,以及於本院訊問時所陳述應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8年等語,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號所示之罪,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號所示之罪,前亦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等情,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賴瑩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註)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7年11月12日前某日起至108年3月6日止106年5月間某日起至107年7月13日止107年3月間某日起至108年2月1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2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2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2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確定日期110年2月18日110年2月18日110年2月18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註)。編號456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8年8月間某日起至109年3月12日止109年5月13日起至109年5月18日止109年4月中旬某日起至109年6月4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2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2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2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確定日期110年2月18日110年2月18日110年2月18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註)。編號789罪名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犯罪日期109年3月27日起至109年5月27日止108年2月18日前某日108年5月15日後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2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2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2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確定日期110年2月18日110年2月18日110年2月18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註)。編號101112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註)有期徒刑7月(註)有期徒刑9月(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8年3月5日上午9時許起至108年3月6日上午9時10分38秒許止108年6月10日上午9時許起至108年6月11日中午12時29分35秒許止108年7月8日上午11時許起至108年7月9日凌晨2時2分41秒許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39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39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13日110年4月13日110年4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確定日期110年5月12日110年5月12日110年5月12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註)。編號131415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註)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9年2月13日上午11時許起至109年2月14日上午11時59分10秒許止106年8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0月12日止109年3月17日前某日起至於109年3月26日下午1時25分許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39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308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8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110年度易字第826號110年度易字第899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13日110年12月30日111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110年度易字第826號110年度易字第899號確定日期110年5月12日111年1月26日111年4月28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註)。編號161718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註)有期徒刑1年4月(註)有期徒刑1年6月(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犯罪日期108年12月9日起至109年1月2日止103年9月16日起至104年1月22日止106年7月19日或20日起至107年6月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確定日期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備註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註)。編號192021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註)有期徒刑7月(註)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9年4月18日起至109年5月20日止106年10月某日起至109年1月1日止107年間某日起至109年2月12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確定日期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備註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註)。附表編號21、25、27、3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註)編號222324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註)有期徒刑7月(註)有期徒刑3年(註)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8年5月7日起至109年6月間某日止107年4月3日起至109年8月間某日止108年7月22日起至109年4月15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確定日期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備註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註)。編號252627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有期徒刑1年4月(註)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6年3月7日起至109年5月6日止108年11月底起至109年6月2日止107年9月15日起至108年1月1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確定日期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備註附表編號21、25、27、3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註)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註)。附表編號21、25、27、3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註)編號282930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註)有期徒刑7月(註)有期徒刑1年4月(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6年11月16日起至109年6月間某日止108年4月間某日起至109年6月11日止105年11月間某日起至106年6月1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確定日期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備註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註)。編號3132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有期徒刑1年2月(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9年2月間某日起至109年5月某日止108年8月間某日起至109年5月間某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確定日期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備註附表編號21、25、27、3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註)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