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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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更字第1號原告 楊寶圓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複代理人 賴惠玲 被告 石崇仁
莊柏志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於100年9月28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3,174元,應補繳新臺幣7,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