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301號聲請人 蕭誠隆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涂台吉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補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㈢提出聲請狀聲請事項欄中所載之附表。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