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廷翊
蕭力勝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廷翊、蕭力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吳玟儒
法官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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