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文化資產保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18號原告財團法人臺灣鐵路管理局職工福利委員會代表人 林佑哲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邱律翔 律師 黃亭韶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漪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