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648號聲請人 楊司端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之0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楊榮全 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2年6月16日起展延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榮全(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死亡,未交代生前債權債務關係,繼承人尚待釐清相關資料,實難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