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原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96號原告 林祖蔭 被告 楊聖階 被告 林建耀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5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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