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家調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調補字第15號原告 李柔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更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對被繼承人 李文地 之繼承權是否為被告所否認?請具狀說明。
(二)提出澎湖縣○○鄉○○○段○○○○○○○○○○○○○○號及湖西鄉良文港第1870、1719地號等5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