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4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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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4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仁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仁正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含累犯),除犯罪事實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之記載,應更正為「往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蔡仁正曾因施用毒品,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判刑、執行後,仍未戒除毒癮,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其意志不堅,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念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參酌其所犯施用毒品罪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暨其為高中畢業、業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警卷第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268號被告蔡仁正男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號7樓居高雄市○○區○○路○○○○號4樓(另案在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仁正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3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5年6月21日以
105年簡字第2392號判決判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1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3月2日19時45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3月2日19時45分,經警採尿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蔡仁正於警詢時之供│被告坦承於107年2月│││述│25日1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路邊自小││││客車內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情。然查被││││告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各1份附卷可稽。│├──┼───────────┼───────────┤│二│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對照│被告於107年3月2│││表1份│日19時45分為警採集││││尿液,尿液編號為││││107R045號。│├──┼───────────┼───────────┤│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被告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命1次之事實。│││份││├──┼───────────┼───────────┤│四│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畢5年內,再犯施用毒│││表各1份│品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復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後,犯本件施用毒品││││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檢察官莊立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邵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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