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8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住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伊朗國人氏,其與原告結婚後,兩造約定住居於臺中市○區○○路○○○號七樓,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移署資處娟字第0九九00四0五六八號函送之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來臺居留地址記載:臺中市○區○○路○○○號七樓)在卷可按。又原告到庭陳稱:伊與被告結婚後是住在臺中,是被告離境後才搬到彰化二林鎮,田中鎮的地址是之前老家地址而已,所以搬到二林之前,還住在臺中時被告就已經離境;伊與被告原來約定結婚後居住的地址就是在臺中,所以在外國人居留申請表才會寫臺中等語。是原告雖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遷入彰化縣○○鎮○○路○○巷○○號,再於九十八年二月五日遷入彰化縣○○鎮○○路○○巷○○號,然被告係於原告遷至上址前即已離家並出境,且兩造原約定結婚後之住所為臺中市,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為專屬管轄事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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