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六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驗得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署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九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二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九一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白粉一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得淨重0‧0二公克,包裝重0‧四三公克),有該局九十年九月二十日(90)陸(一)字第九0一七九一五六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