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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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967號上訴人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韵琳 (原名 王郁惠 )上訴人 蘇雄達
廖千緣 上訴人 黃葉蘇
黃菘滌
黃惠玲
黃振峰
陳慧真 上訴人 黃雲雀
楊隆榮
參加人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采明 受告知人 周文偉
張碧華 李碧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壹、程序方面:二、「告知訴訟」之後應加載「而未參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類此之顯然錯誤,茲依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予以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王育珍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