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334號
102年度簡字第5335號102年度簡字第5336號102年度簡字第53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依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33
3號、第12531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12925號、第14531號、第21380號),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631號、第1742號、第1861號、第2617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葉依本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共貳拾壹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及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葉依本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 包豪 氏企業有限公司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嗣分別經如附表編號1、3至14、21所示被害人 包豪氏 企業有限公司等發現物品遭竊而報警處理;葉依本於警方未有相當跡證可合理懷疑其為如附表編號2、15至20所示竊盜行為前,主動坦承該犯行,願接受裁判而自首。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依本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衣宅戀服飾店負責人 許雅雯 、華歌爾專櫃店長 吳盈瑩 、包豪氏專櫃店長 張騰璿 、員工邱佳真、克洛斯專櫃店長 王瑋聖 、店員 林瑩甄 、NICECLAUP專櫃店員 王秀英 、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GOZO專櫃店員 劉懿萱 、利豐股份有限公司ROOT專櫃店員 許淑媛 、普威牛仔股份有限公司BLUEWAY專櫃店員 康乃今 、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ONEWAY專櫃店員 何采芮 、麗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專櫃店長 高心慧 、店員 黃冠穎 、提帕斯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店員 張簡嵐婷 、閃銀有限公司ROXY專櫃店長 劉裴盈 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失竊贓物照片在卷可稽。因被告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於警方未發覺其於如附表編號2、15至20所示竊盜犯行之前,主動坦承各該犯行,而願接受裁判之事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警詢筆錄可參,堪認如附表編號2、15至20部分,均符合自首之要件,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各減輕其刑。被告如附表所示21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經本院囑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下稱榮總醫院)對被告施以精神鑑定結果認:「拾、鑑定結果:⒈ 葉員 (即被告)之情緒低落、失眠等症狀已長期存在,符合憂鬱症之診斷標準;且有安眠藥濫用問題。⒉綜合以上資料顯示,葉員雖受憂鬱症狀及安眠藥物所影響,但其「辨識其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應尚存;且葉員行為時之精神狀況並未達「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程度;但因衝動控制較差,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略有降低。⒊建議:葉員尚能自我覺查本身症狀,亦有部分病識感,但多為外歸因且缺乏自我控制之能力。建議葉員應持續規則接受精神科治療,以改善其精神症狀並減少再犯之風險」等情,有該院102年10月28日高總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鑑定書在卷可按,該鑑定報告書係榮總醫院本於專業知識及經驗所得之結論,自可憑信,是以縱認被告於本件行為當時或有憂鬱症等精神障礙,但其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並未喪失或顯著降低,自無適用刑法第1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本院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固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所竊如附表所示各財物,價值均非鉅,於竊得商品未久,即自首或遭查獲,所竊商品並已發還被害人,復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獲被害人原諒,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刑事陳述狀附卷可稽,被告所造成之損害已有所減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係屬勉持,因罹患憂鬱症,健康情形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依各該犯罪情節,分別諭知如附表主文欄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綜合上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本件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被告因受憂鬱症及安眠藥物所影響,其於本件行為時,均係因在前開症狀之病程中,致其辨識能力或依辨識能力而行為之能力略有降低。又其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均非鉅,均已返還被害人,且多數被害人亦表明原諒或無追究之意,已如前述,本院審酌上情,參以被告因罹有上揭精神疾病而尚須醫療照護,不適宜入監服刑,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再虞,其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又被告本次觸犯竊盜犯行,顯見其思想尚有所偏差,為使被告能建立正確之價值觀,不致再因此誤觸法網,另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乃參酌各被告前開個人事由,併予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條件,另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以啟自新。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320條第
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
5款、第74條第1項、第74條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邱家銘附表:
┌──┬────┬───────┬───────┬────────┬──┬─────┐│編號│受害店家│犯罪時地│犯罪方式│主文│自首│備註│││││││││├──┼────┼───────┼───────┼────────┼──┼─────┤│1│包豪氏企│102年4月1日│徒手竊取SALAD│葉依本犯竊盜罪,│否│102年度簡│││業有限公│13時30分許,在│橘色保齡球包1│處有期徒刑貳月,││字第5335號│││司│高雄市左營區博│個(價值8,080│如易科罰金,以新││(102年度│││(BAUH│愛二路777號「│元)。│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偵字第1292│││AUS)專│漢神巨蛋」購物││日。││5號)│││櫃│中心3樓│││││├──┼────┼───────┼───────┼────────┼──┼─────┤│2│高雄大遠│102年4月3日│徒手竊取紙膠帶│葉依本犯竊盜罪,│是│102年度簡│││ 百麗嬰國 │上午11時許,在│1捲、耳機孔栓│處有期徒刑壹月,││字第5336號│││際(起訴│高雄市左營區高│1個、耳機孔塞│如易科罰金,以新││(102年度│││書誤載為│鐵路123號「新│1個、MM相機包│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偵字第1453│││ 三麗鷗 )│光三越百貨公司│1個、鏡梳組附│日。││1號)│││專櫃│左營店」6樓│袋1袋、藥盒1││││││││盒、旅用盥洗組││││││││1組、毛巾1條││││││││、短襪1雙、隨││││││││身鏡1個、短夾││││││││1個、亮片皮夾││││││││1個、隨身縮口││││││││袋1個、三入便││││││││當盒1個等物品││││││││(價值合計6,96││││││││0元)得手。││││├──┼────┼───────┼───────┼────────┼──┼─────┤│3│包豪氏企│102年4月11日│徒手竊取SALAD│葉依本犯竊盜罪,│否│102年度簡│││業有限公│21時許,在高雄│桃紅色長夾及桃│處有期徒刑貳月,││字第5335號│││司(BAUH│市左營區博愛二│紅色肩背包各1│如易科罰金,以新││(102年度│││AUS)專│路777號「漢神│個(價值合計18│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偵字第1292│││櫃│巨蛋」購物中心│,680元)。│日。││5號)││││3樓│││││├──┼────┼───────┼───────┼────────┼──┼─────┤│4│閃銀有限│102年4月12日│徒手竊取粉紅色│葉依本犯竊盜罪,│否│102年度簡│││公司(RO│15時許,在高雄│牛仔褲1件、女│處有期徒刑貳月,││字第5336號│││XY)專櫃│市苓雅區三多四│用桃紅色錢包1│如易科罰金,以新││(102年度││││路21號「大遠百│只(價值合計3,│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偵字第1453││││百貨公司高雄店│460元)得手。│日。││1號)││││」9樓│││││├──┼────┼───────┼───────┼────────┼──┼─────┤│5│包豪氏企│102年4月17日│徒手竊取SALAD│葉依本犯竊盜罪,│否│102年度簡│││業有限公│13時30分許,在│粉紅色化妝包1│處有期徒刑貳月,││字第5335號│││司(BAUH│高雄市左營區博│個(價值2,080│如易科罰金,以新││(102年度│││AUS)專│愛二路777號「│元)得手。│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偵字第1292│││櫃│漢神巨蛋」購物││日。││5號)││││中心3樓│││││├──┼────┼───────┼───────┼────────┼──┼─────┤│6│衣宅戀服│102年4月25日│徒手竊取女用上│葉依本犯竊盜罪,│否│102年度簡│││飾店(起│19時許,在高雄│衣3件得手(編│處有期徒刑貳月,││字第5334號│││訴書誤載│市旗山區 延平 一│號6至10價值合│如易科罰金,以新││(102年度│││為依宅戀│路549號│計5,550元)。│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偵字第1133│││,下同)│││日。││3號)│├──┼────┼───────┼───────┼────────┼──┼─────┤│7│衣宅戀服│102年4月28日│徒手竊取女用上│葉依本犯竊盜罪,│否│102年度簡│││飾店│19時許,在高雄│衣3件得手(編│處有期徒刑貳月,││字第5334號││││市旗山區延平一│號6至10價值合│如易科罰金,以新││(102年度││││路549號│計5,550元)。│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偵字第1133││││││日。││3號)│├──┼────┼───────┼───────┼────────┼──┼─────┤│8│衣宅戀服│102年4月29日│徒手竊取女用上│葉依本犯竊盜罪,│否│102年度簡│││飾店│19時許,在高雄│衣2件、褲子1│處有期徒刑貳月,││字第5334號││││市旗山區延平一│件得手(編號6│如易科罰金,以新││(102年度││││路549號│至10價值合計5,│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偵字第1133│││││550元)。│日。││3號)│├──┼────┼───────┼───────┼────────┼──┼─────┤│9│衣宅戀服│102年4月30日│徒手竊取女用上│葉依本犯竊盜罪,│否│102年度簡│││飾店│20時許,在高雄│衣3件、褲子1│處有期徒刑貳月,││字第5334號││││市旗山區延平一│件得手(編號6│如易科罰金,以新││(102年度││││路549號│至10價值合計5,│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偵字第1133│││││550元)。│日。││3號)│├──┼────┼───────┼───────┼────────┼──┼─────┤│10│衣宅戀服│102年5月5日│徒手竊取女用背│葉依本犯竊盜罪,│否│102年度簡│││飾店│15時30分許,在│心1件、短褲1│處有期徒刑貳月,││字第5334號││││高雄市旗山區延│件得手(編號6│如易科罰金,以新││(102年度││││平一路549號│至10價值合計5,│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偵字第1133│││││550元)。│日。││3號)│││││││││├──┼────┼───────┼───────┼────────┼──┼─────┤│11│包豪氏企│102年5月16日│徒手竊取深粉紅│葉依本犯竊盜罪,│否│102年度簡│││業有限公│19時起至19時30│色長夾1只、淺│處有期徒刑貳月,││字第5334號│││司(BAUH│分間之某時許,│粉紅色短夾1只│如易科罰金,以新││(102年度│││AUS)專│在高雄市左營區│(價值合計6,76│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偵字第1253│││櫃│博愛二路777號│0元)得手。│日。││1號)││││「漢神巨蛋」百││││││││貨3樓│││││├──┼────┼───────┼───────┼────────┼──┼─────┤│12│NICECLAU│102年5月16日│徒手竊取女用T│葉依本犯竊盜罪,│否│102年度簡│││P專櫃│19時起至19時30│恤1件、女用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字第5334號││││分間之某時許,│衣1件(價值合│如易科罰金,以新││(102年度││││高雄市左營區博│計3,16元)得│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偵字第1253││││愛二路777號「│手。│日。││1號)││││漢神巨蛋」百貨││││││││3樓│││││├──┼────┼───────┼───────┼────────┼──┼─────┤│13│克洛絲股│102年5月16日│徒手竊取褲裙1│葉依本犯竊盜罪,│否│102年度簡│││份有限公│19時起至19時30│件、兔子棉質T│處有期徒刑貳月,││字第5334號│││司專櫃│分間之某時許,│恤1件、細肩內│如易科罰金,以新││(102年度││││高雄市左營區博│搭1件(價值合│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偵字第1253││││愛二路777號「│計5,315元)得│日。││1號)││││漢神巨蛋」百貨│手。│││││││3樓│││││├──┼────┼───────┼───────┼────────┼──┼─────┤│14│華歌爾內│102年5月16日│徒手竊取女用內│葉依本犯竊盜罪,│否│102年度簡│││衣專櫃│19時30分許,高│褲4件(價值合│處有期徒刑貳月,││字第5334號││││雄市左營區博愛│計2,320元)得│如易科罰金,以新││(102年度││││二路777號「漢│手後。│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偵字第1253││││神巨蛋」百貨4││日。││1號)││││樓│││││├──┼────┼───────┼───────┼────────┼──┼─────┤│15│克洛絲股│102年9月1日│徒手竊取上衣及│葉依本犯竊盜罪,│是│102年度簡│││份有限公│16時至18時許,│外套各1件(價│處有期徒刑壹月,││字第5337號│││司(EART│在高雄市左營區│值合計3,340元│如易科罰金,以新││(102年度│││H)專櫃│高鐵路123號新│)得手。│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偵字第2138││││光三越百貨公司││日。││0號)││││3樓│││││├──┼────┼───────┼───────┼────────┼──┼─────┤│16│英利生股│102年9月1日│徒手竊取上衣及│葉依本犯竊盜罪,│是│102年度簡│││份有限公│16時至18時許,│內搭褲各1件(│處有期徒刑壹月,││字第5337號│││司(GOZO│在高雄市左營區│價值合計2,160│如易科罰金,以新││(102年度│││)專櫃│高鐵路123號新│元)得手。│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偵字第2138││││光三越百貨公司││日。││0號)││││3樓│││││├──┼────┼───────┼───────┼────────┼──┼─────┤│17│提帕斯服│102年9月1日│徒手竊取衣服1│葉依本犯竊盜罪,│是│102年度簡│││裝股份有│16時至18時許,│件(價值1,980│處有期徒刑壹月,││字第5337號│││限公司│在高雄市左營區│元)得手。│如易科罰金,以新││(102年度││││高鐵路123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偵字第2138││││光三越百貨公司││日。││0號)││││3樓│││││├──┼────┼───────┼───────┼────────┼──┼─────┤│18│浩亞企業│102年9月1日│徒手竊取衣服1│葉依本犯竊盜罪,│是│102年度簡│││股份有限│16時至18時許,│件(價值1,580│處有期徒刑壹月,││字第5337號│││公司(ON│在高雄市左營區│元)得手│如易科罰金,以新││(102年度│││EWAY)│高鐵路123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偵字第2138│││專櫃│光三越百貨公司││日。││0號)││││3樓│││││├──┼────┼───────┼───────┼────────┼──┼─────┤│19│麗嬰國際│102年9月1日│徒手竊取方巾1│葉依本犯竊盜罪,│是│102年度簡│││股份有限│16時至18時許,│件、鑰匙圈1個│處有期徒刑壹月,││字第5337號│││公司專櫃│在高雄市左營區│及化妝包2個(│如易科罰金,以新││(102年度││││高鐵路123號新│價值合計1,670│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偵字第2138││││光三越百貨公司│元)得手。│日。││0號)││││5樓│││││├──┼────┼───────┼───────┼────────┼──┼─────┤│20│利豐股份│102年9月1日│徒手竊取牛皮包│葉依本犯竊盜罪,│是│102年度簡│││有限公司│16時至18時許,│1件(價值2,28│處有期徒刑壹月,││字第5337號│││(ROOTS│在高雄市左營區│0元)得手。│如易科罰金,以新││(102年度│││)專櫃│高鐵路123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偵字第2138││││光三越百貨公司││日。││0號)││││地下1樓│││││├──┼────┼───────┼───────┼────────┼──┼─────┤│21│普威牛仔│102年9月1日│徒手竊取上衣2│葉依本犯竊盜罪,│否│102年度審│││股份有限│16時至18時許,│件(價值合計3,│處有期徒刑貳月,││易字第2617│││公司(BL│在高雄市左營區│760元)得手。│如易科罰金,以新││號(102年│││UEWAY專│高鐵路123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度偵字第21│││櫃│光三越百貨公司││日。││380號)││││地下1樓│││││└──┴────┴───────┴───────┴────────┴──┴─────┘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