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514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柯柏實 債務人 沈偉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貳萬陸仟玖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柒仟叁佰柒拾玖元,及其中肆萬叁仟肆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