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76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廖昱豪
蓮天翔 被告 尹文博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7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簽訂房屋借款契約書(下稱系爭房貸契約),被告向伊借款3筆,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610萬元,借款性質、金額、期間、約定利息、償付方式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下依序稱系爭借款①至③)。兩造復約定: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10%,逾期第7個月至第9個月,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07年2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喪失期限利益,系爭借款①至③依序積欠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本金(共計1,581萬8,458元)、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系爭房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房貸契約、存放款利率、客戶信用查詢資料、交易明細紀錄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至22、25至28頁),經核並無不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以書狀為何等答辯,審諸前揭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房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81萬8,45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陳琪媛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一(新臺幣/民國):
┌──┬────┬────────┬─────────┬────────┐│編號│借款性質│借款金額/撥款日│適用利率│償還方式││││/借款期間│││├──┼────┼────────┼─────────┼────────┤│1│中長期擔│770萬元/│以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自撥款日起2年內│││保貸款①│104年10月13日/│加碼年息0.93%按月│按月付息,期滿依││││104年10月13日至│機動計算(違約時固│年金法按月攤還本││││124年10月13日│定為週年利率2%)│息│├──┼────┼────────┼─────────┼────────┤│2│中長期擔│675萬元/│以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自撥款日起2年內│││保貸款②│104年10月13日/│加碼年息0.93%按月│按月付息,期滿依││││104年10月13日至│機動計算(違約時固│年金法按月攤還本││││119年10月13日│定為週年利率2%)│息│├──┼────┼────────┼─────────┼────────┤│3│長期信用│165萬元/│以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自撥款日次月起按│││貸款│104年10月13日/│加碼年息1.08%按月│月攤還本息││││104年10月13日至│機動計算(違約時固│││││119年10月13日│定為週年利率2.15%││││││)││├──┼────┼────────┼─────────┼────────┤│合計││1,610萬元│││└──┴────┴────────┴─────────┴────────┘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編號│原告請求之本金│原告請求之利息│原告請求之違約金│││(即計息本金)│││├──┼────────┼─────────┼─────────────┤│1│767萬355元│自107年1月13日起│自107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利率2%計算之利息│按左列利率10%,逾期第七個│││││月至第九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671萬2,076元│自107年1月13日起│自107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利率2%計算之利息│按左列利率10%,逾期第七個│││││月至第九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143萬6,027元│自107年1月13日起│自107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利率2.15%計算之利│按左列利率10%,逾期第七個││││息│月至第九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合計│1,581萬8,4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