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李怡真 法定代理人 李明憶
翁秋碧 被告 林銘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易字第9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李宇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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