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0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6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理由中應補充「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稽,犯後坦承認罪,深具悔意,且所取得利益不大,所造成損害亦不多,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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