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10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10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10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12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1列甲○○後增加「曾有2次公共危險罪前科,經本院先後判處拘役50日、有期徒刑2月,均得易科罰金確定,仍不知悔改(未構成累犯),復」,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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