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7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隆偉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2月5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3月5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裕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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