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3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中正資產風險管理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德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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