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61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99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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